2006年4月30日 星期日

臺中市身心障礙藝文體育推展協會組織章程

臺中市身心障礙藝文體育推展協會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 第 一 章     

   
本會名稱為身心障礙藝文體育推展協會
   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以非營利為目的。
   
本會以推展身心障礙者運動及藝文活動,為身心障礙朋友提供藝文專業發展及教

育方面的各項服務,倡導休閒、競技體育活動,增進其身心健康為宗旨。
   
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職區域。
   
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。
   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推展本市各社區、機關、學校之身心障礙運動。

二、辦理本市身心障礙運動訓練、比賽及裁判、教練講習暨各級競賽代表隊之選

    拔。

三、推動身心障礙藝文表演活動。

四、培養身心障礙藝文專才,協助就業。

五、為身心障礙朋友開闢公益性廣播節目主持機會。

六、推動社會福利相關作業及促進身心障礙朋友之社會福利。

七、宣導社會福利政策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業務之推展。

八、其它相關業務之推展

          第 二 章     

   
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愛心關懷

    身心障礙者及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

    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經理事會通過,並

    繳納贊助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三、永久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經理事會通過,並

    繳納費用後,為永久會員。
   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

停權處分,其危害機關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如有異議,三
        
十天內提出申訴。
   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   
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一 條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
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十三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 三 章  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四 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

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

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

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十五 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 十六 條
一、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、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

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

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二、理監事資格須設籍本行政區域。
第 十七 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八 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

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,理事長應視

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

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十九 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 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

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
本會設立分支機構,應擬具組織簡則,載明設立依據、組成、任務、經費來源等

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二十七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五人,顧問無限定人數(均為義務

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 四 章     

第二十八條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

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

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第二十九條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

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

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

之。
第三十一條
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

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
第三十二條
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

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

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

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 五 章  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四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二佰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:1、個人會員繳納新臺幣伍佰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臺幣一萬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、贊助會員常年贊助會費貳仟元。

三、會員捐款。

四、委託收益。
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
本會每年編造預(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

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

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

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

所有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 六 章     

第三十八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 
本章程經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本章程經一百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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